
新疆职业大学依法依规处理信访事项
“导引图”说明
一、信访事项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登记、分析
登记,是指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信访事项后,对信访事项的来源、信访人的基本情况、信访事项的基本内容等有关情况进行记录的行为。登记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项:姓名(名称)、住址、问题属地、概况(主要事实、主要理由、主要诉求等)。分析,是指对信访事项性质、有关单位职责的对应关系等作出判断,并由此决定该事项是否受理。
三、告知是否受理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主要包括3种情形:一是符合《信访工作条例》且在本校职责范围内的告知信访人、上级单位受理。二是对不符合《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且不在本校职责范围内的告知不予受理。三是对已有处理意见,在复查、复核申请期限内的,告知依规申请复查、复核。
四、转送交办
学校主要领导对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根据校属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将信访事项转到有权对信访事项的实体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并于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
五、答复
责任部门调查研究后出具办理情况说明或答复意见书。一般信访事项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答复上级部门、信访人。重要信访事项在请示学校主要领导审定后,答复上级部门、信访人。
六、归档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将文件批办单、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说明或答复意见书等形成案卷,归档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