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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职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7-12-27  点击量:

新职大字〔2017〕129号

关于印发《新疆职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院部、各处室:

《新疆职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12月21日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将该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

1.《新疆职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2.新疆职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名单

2017年12月21日

抄送:校领导

新疆职业大学党校办 2017年12月21日印发

附件1:

新疆职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如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向自治区教育厅申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所有学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并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部,办公室主任由学工部部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学工部、教务处、工会、纪检监察室、各学院党总支书记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三章 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人的申诉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向有关部门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审查被申诉人的处理是否合法与适当;

(四)做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研究确定学生申诉工作重大事项和有关工作,并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学生申诉工作具体情况,修订完善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等重要规范性文件。

第四章 申诉程序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涉及本人权益的,有对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接到学校处理或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书,并附上新疆职业大学处分决定书。申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申诉人通讯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人亲笔签名落款日期。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全,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一条 情况复杂不能在15日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采取开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对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变更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对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建议撤销,由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

(一)本人签收;

(二)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布。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成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自治区教育厅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九条 根据申诉人请求,或申诉人没有提出请求但委员会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纪律,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二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三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职业大学学生处分决定书

同学: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9月1日施行)第五十一—五十八条规定,学校有关部门认真听取了你本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经过学生工作部会议研究决定,对你 行为,学校给予 处分,处分文号 ,处分期限

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

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办公地址 :学工部,电话:3730623);从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新疆职业大学学生工作部

年 月 日

送达地点: 送达人签字:

受送达人签字: 送达日期:

新疆职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

复查决定书

同学: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9月1日施行)第五十九条-六十五条的规定,新疆职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经过认真审查你的申诉材料,听取了你本人或代理人的申诉意见,调查核实处分决定是否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现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做出 决定:

如对本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从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新疆职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 (印章)

年 月 日

送达地点: 送达人签字:

受送达人签字: 送达日期:

附件2:

新疆职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

主 任:罗 华

委 员:周全新 游海丽 刘笑非 王蓉 张尔劲 李建军 古丽鲜·依明 阮涛 阿不都热西提·米吉提 苟爱梅 关其格 斯坎达尔·阿不力米提 陈运生 艾合买提·阿不都外力 王平 张文弢(教师代表) 木萨江·尤努斯(教师代表) 赵光英(法律顾问) 郑伟杰(学生代表) 尼鲁帕尔·艾买提(学生代表)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校办,周全新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