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公告

新职大规〔2026〕6号 关于印发《新疆职业大学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新疆职业大学校园内部交通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5-11    浏览次数:

新疆职业大学校园内部交通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治区安全生产奖励办法》《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近期校内出现的超速、违停、占堵消防通道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明确执行标准,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交通安全隐患”:指在校园管辖区域内,存在可能引发校内道路交通事故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管理上的缺陷。

(二)“重大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极易引发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行为,具体包括醉酒驾驶、驾驶报废车辆、严重超速(超过规定时速 50% 以上)、故意遮挡或污损号牌等情形。对于校内常态化存在、情节较轻但已构成交通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对应的举报奖励形式包括口头表扬、向举报人所属单位出具表扬函、经济奖励等。

(三)“有效举报”:指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具体明确,足以让调查部门启动核查,且经查证举报内容与事实基本相符。

(四)“非机动车”:指以人力驱动或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工具,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含美团小黄车等共享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或人力三轮车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校内工作、学习、生活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校内人员”):

(一)全体在校学生,包括继续教育学生等;

(二)全体在岗教职员工,包括事业编制、合同制、劳务派遣、校企合作员工及临时入校人员等;

(三)其他经学校许可,常住在校内的其他人员,如长期租住人员等。

第四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对校园管辖区范围内的交通安全事故隐患进行举报与奖励的相关活动。前款所称“校园管辖区域范围”,包括本校所有围墙(或其它物理边界)以内的公共道路、广场、停车场、建筑物周边及出入口等所有面向校内人员开放的公共区域。具体范围以学校公布的校区平面图为准。

第五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依据以下原则确定奖励范围和金额:

(一)对同一举报事项,不得重复予以奖励;

(二)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对最先举报的举报人进行举报奖励,其他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查处起直接、重大作用的,应给予适当奖励;

(三)一个举报中所涉及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提交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分案查处的,可以分别计算奖励金额(可依据国家、自治区的相关奖励办法上报),奖金可以合并发放;

(四)最终认定的交通安全违法事实(联合属地交管部门)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相一致的部分为有效举报,不一致的部分为无效举报,无效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五)最终认定的交通安全事故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联合属地交管部门)。

第六条 本办法所涵盖的可举报非机动车相关交通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其对应举报奖励形式包括口头表扬、向举报人所属单位发送表扬函、经济奖励等类形,具体奖励适用标准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一)非机动车(含美团小黄车等共享电动自行车等)违规停放校区内(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等安全逃生出口),等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二)其他非机动车影响校园交通安全的违规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应提供明确的交通安全隐患线索,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清晰照片、视频,说明时间、地点、车辆特征(如涉及)、行为人特征(如可辨识)等具体信息,坚持谁举报,谁举证的原则。举报可通过校园平台登录“第二课堂”,采用电子书信、发送至邮箱(97148900@qq.com)、电话(0991-3756035)、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委托他人举报。

第八条 对不属于校内交通安全的举报事项,应当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

第九条 委托他人提出举报奖励意愿并申领的,委托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承诺对受委托人的申领行为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举报事项经立案调查属实的,学校保卫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如应急管理、公安交管等)在案件处理完结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作出奖励决定,并以适当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对于不属于学校保卫处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受理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举报;举报人坚持向学校保卫处举报的,保卫处应当记录在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处理部门;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将核实及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学校保卫处及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有效证件领取举报奖励。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根据举报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及查处情况,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举报可能导致严重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交通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如严重超速、醉酒驾驶、占堵消防通道且情节严重、非机动车占用消防通道停放或违规载人引发重大安全风险等),经查证属实的,给予100-300元奖励;

(二)针对校内常态化发生、情节较轻但已构成交通安全事故隐患的相关行为,其举报奖励形式包括口头表扬、向举报人所属单位发送表扬函、经济奖励等类型。

(三)举报其他较为严重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如一般超速、违规停车影响通行、非机动车一车多人骑行、逆向行驶等),经查证属实的,给予10-200元奖励;

(四)举报一般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如非机动车普通违规停放、骑行时使用手机等),经查证属实的,给予5-100元奖励;

(五)举报其他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行政罚款的,可按照罚款金额的1%至3%给予奖励,单笔奖励金额最低不低于100元、最高不超过300元。举报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属实,但未予以行政罚款的,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给予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奖励。(如上报上级或对应国家、自治区的相关办法以上级奖励为准)

第十三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及举报情况。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需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学校年度安全生产管理专项经费预算,由学校财务处予以保障,确保专款专用、及时支付。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新疆职业大学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根据实施情况可进行评估和修订。

新疆职业大学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

行为举报投诉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治区安全生产奖励办法》《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鼓励广大师生员工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学校消防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网络、来访等形式向保卫处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条 保卫处应当按照方便师生、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第四条 发现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人可以向保卫处举报:

(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二)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七)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八)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不合格的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规从业执业的;

(十)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五条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核查属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由保卫处负责核查给予举报人包括口头表扬、向举报人本人颁发证书或向举报人所属单位发送表扬函、经济奖励等形式的奖励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标准应当根据火灾隐患的性质、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经查证属实的,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被举报事项为公众聚集场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视情况给予举报人口头表扬、颁发证书或10-30元奖励;

(二)被举报事项为堵塞、封闭消防车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视情况给予举报人口头表扬、颁发证书或10-30元奖励;

(三)被举报事项为擅自拆除、停用自动消防设施的,给予举报人30-100元奖励;经核查为自动消防设施瘫痪不能正常使用的,给予举报人50-200元奖励;

(四)被举报事项为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聚氨酯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经核查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给予举报人50-200元奖励;

(五)被举报事项为在校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的,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给予举报人30-100元奖励;

(六)被举报事项为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给予举报人10-50元奖励;

(七)被举报事项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事消防技术服务从业条件的,给予举报人30-100元奖励;

(九)被举报事项为其他火灾隐患的,给予举报人5元-100元不等奖励。

举报人每月对同一类型火灾隐患举报上限为2次,对同一单位或者区域同一问题进行举报仅对第1次予以认定,同一举报人每月举报奖励金额以200元为限。

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坚持“谁举报,谁举证”原则,举报人举报投诉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详细说明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照片、视频等。举报人应当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举报人匿名举报投诉,或者对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多次举报的,可以不予受理。

保卫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做好登记,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项,予以受理,并依照规定核查处理;

(二)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三)举报投诉事项已经保卫处核查和处理,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

保卫处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 保卫处受理举报投诉后,应当做好记录并及时派遣有关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 下列情形不予奖励:

(一)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

(二)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证件及证件号码的;

(四)举报人是保卫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

(五)其他不适合予以奖励的情况。

第十 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两名以上举报人的,只奖励先举报的人,并告知其他举报人奖励情况。对两名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奖励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

第十 保卫处应当在核查处理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及时实施奖励。

第十 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7日内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当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第十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现场领取。

第十七条 举报人可通过校园平台登录“第二课堂”、拨打举报热线、电子/纸质书信、来访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也可委托他人举报。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需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学校年度安全生产管理专项经费预算,由学校财务处予以保障,确保专款专用、及时支付。

第十 办法保卫处负责解释,校内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举报热线:0991-3756035

举报邮箱:1462633575@qq.com






新疆职业大学

保卫处  


附件1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工作台帐

序号

举报人

举报时间

举报形式

举报事项

受理人

查处情况

奖励情况(时间、方式)

备注




来电:

来信来访    

其他形式









来电:

来信来访    

其他形式









来电:

来信来访    

其他形式









来电:

来信来访    

其他形式









来电:

来信来访    

其他形式









来电:

来信来访    

其他形式







附件2

举报投诉奖励登记表

序号

举报投诉奖励审批编号

申请人

通知领取

奖励方式

通知领取

奖励日期

奖励领取人(委托领取人)签字

奖励领取人签字

奖励发放

工作人员

2人以上)

备注

1

2025-01

XXX

来电来信来访  

其他形式


本人收到新疆职业大学保卫处发放的举报投诉奖励奖金,共计人民币   元;







来电来信来访  

其他形式









来电来信来访  

其他形式









来电来信来访  

其他形式









来电来信来访  

其他形式









来电来信来访  

其他形式